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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6-09-23  阅读:3202次

为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更好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和使用等服务,近期,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与市档案局联合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重点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接收和利用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情形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确定了人防管理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人防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档案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文件材料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协调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等参建单位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档案接收事项,并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容缺办理”。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利用已经开放的人民防空工程档案。

近年来,市档案局持续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在术语规范、流程明确、法制审核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有效推动全市专业档案管理工作从“各自为政”向“一体协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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