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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阅读:262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档案专业业务或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之一项或具备下列第3、4、5项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或市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3、主持完成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领域重要项目或技术成果;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省内先进水平;

    5、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六)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换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在任现职期内公开发表有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档案业务方面的文章;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曾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某岗位3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工作方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计划或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二)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三)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四)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级以上的档案专业培训授课8学时以上;

    (五)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独立或组织完成一个单位全宗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熟悉室藏档案、资料,能够利用现代化手段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对所属部门(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五)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教材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或省档案局编研单项三等奖以上;或编写的教材、编纂完成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发行;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四星级以上)要求,或国家综合档案馆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国家二级以上)测评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2、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主持或参与制定档案馆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5、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1项以上,并被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广或认可。

    (七)在承担或组织档案业务工作中,独立组织完成一个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撰写、发表或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发表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含中文核心期刊1篇),在省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或提交高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1篇。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高级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硕士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年满50周岁;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确认;

    (八)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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