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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文件的收集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0-22  阅读:4387次

在进行建设项目档案“三同时”文件收集时,需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保证“三同时”文件的完整收集。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消防工程设施(消防)、人民防空工程(人防)等建设项目内容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以下称“新版DA/T28 标准”)中是这样规定的:项目前期文件、管理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规定;工程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三同时”文件的形成具有明显的政策性、法规性特点,是进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因此,建设单位是否做到“三同时”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就成为项目档案验收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问:什么是“三同时”文件?

答:所谓“三同时”文件应当是一个统称,一般指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要求与建设工程或技改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同时投入使用且发挥预期作用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如通常所说的消防设施设备、环保设施、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等形式的全部文件材料,这就是所谓的“三同时”文件。按照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法规要求,无论是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只要涉及消防、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建设内容,都应当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三同时”建设,就会形成“三同时”文件。

问:“三同时”文件包括哪些文件材料?

答:“三同时”文件是一个泛称,一般情况下,“三同时”文件主要指在消防、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建设内容中形成的归档文件。在新版DA/T28 标准的归档范围中,列出了“三同时”文件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职业安全卫生、节能、消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项报审和批复文件;安全、环保等专项检查考核文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安全卫生、人防、防雷等专项验收申请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

问:“三同时”文件的特点是什么?

答:“三同时”文件具有比较明显的政策性特点、法规性特点、专业技术性特点和阶段性特点。

政策性特点:“三同时”文件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点,其表现是与国家相关政策直接相关。如近年来,为了体现国家政府部门在实现“放、管、服”职能转化以更加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把原来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的环保验收、安全验收、职业卫生验收等专项验收活动,改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或根据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如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组织的政府性验收,进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部门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

法规性特点:在进行“三同时”建设项目验收时,需要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进行,如在进行消防验收时,需依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号)进行;在进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时,需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 号)进行;在进行安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时,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等四部规章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在进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项目验收时,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进行等等。

专业技术性:“三同时”建设一般属于在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项目,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征。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毫无疑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设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单位和专家来完成,其所形成的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文件特征。由此可见,“三同时”文件的专业技术性特征是相当明显的。

阶段性特点:一般情况下,“三同时”文件的形成具有阶段性特点,与建设工程进展相对应。在建设项目初期,一般需要完成“三同时”建设的评估论证、形成设计阶段需要体现的“三同时”文件;在“三同时”建设实施过程中,会形成施工、安装、调试等“三同时”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则会相应形成“三同时”建设的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三同时”文件。对“三同时”文件进行整理组卷时,应当充分考虑如何保持“三同时”归档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即保持归档文件的“成套性”。

问:主要有哪些环保“三同时”文件?

答: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文件类型,以便跟踪做好随后形成的环保设施项目文件。根据国务院令第682 号所载内容,环保“三同时”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关于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可能与初步设计合并在一起为一册,也可能形成单独的设计专篇。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会形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可能还会形成环保设施的查验记录、监测记录,以及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施工资料、竣工图、设备仪器安装调试等)的相关文件;此外,如果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则同样会形成相关文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整个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要及时收集各种合同(协议),如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合同、组织专家进行环保设施评审的意见及整改报告、完成环保设施评审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后向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备案及批复,建设单位组织环保设施评审(含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保设施设计专篇、环保设施验收评审等)形成的过程文件。

问:安全设施建设主要有哪些“三同时”文件?

答:安全设施建设的验收依据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36 号令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7号令进行了修改)。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安全设施建设中主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书(原称“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书(原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格的相关文件;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时提交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承担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书、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及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形成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还包括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文件等。

问:职业卫生设施建设主要有哪些“三同时”文件?

答:根据国家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依据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其中规定应当形成的文件包括: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取消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两项中介服务事项,自2016 年7 月2 日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因此不会再出现相关的“三同时”文件。

问:收集消防设施“三同时”文件时要注意什么?

答:消防工作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工作中,需要做好消防设施“三同时”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2019 年3 月19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今后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 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 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根据修改后的《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号)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因此会形成相关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文件(见《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问:如何处理“三同时”文件中的“相关资质”文件?

答: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在收集“三同时”文件时,往往会对“三同时”文件中需要收集的“相关资质”文件提出疑问。如在收集安全设施文件时,就会遇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1996 年6 月14 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按照其规定,如果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建设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投标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但是,如果不在此范围内的“三同时”建设项目,则应当根据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资质文件的收集工作。

作者:王毓慧  来源:《机电兵船档案》 202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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