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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仅供参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7  阅读:3311次
 

一、档案是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确定其存毁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二、档案的鉴定分为案卷鉴定和销毁鉴定两种。

三、案卷鉴定由专职档案员和归档部门领导负责。

四、案卷鉴定会可在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时进行。档案经鉴定合格后,应及时登记归档。

五、销毁鉴定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由销毁鉴定小组按档案的性质,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参加。

六、档案销毁前要编造销毁清册,重要档案要逐份登记,一般档案可只写明其形成年份、字号、内容、数量。

七、对从档案中剔除的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凡有卷内目录的可只登记案卷标题,将卷内目录附后,代替销毁清册。无卷内目录和从档案中剔除的单价档案材料,要逐份登记。

八、销毁档案,必须经所领导审查,并签字同意后方可销毁。

九、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专、兼职档案干部押运监销,严禁将其作废纸出售。

十、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要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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