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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制度-仅供参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7  阅读:2949次

1、成立以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档案保管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2、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对接收进室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3、开展重要档案的鉴定与划分工作,确定重要档案的范围。

4、定期对馆藏到期档案开展鉴定工作,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填写档案鉴定情况记录和档案销毁清册,由领导签名,并注明鉴定日期。

5、对到期档案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应按规定重新整理,确无保存价值的要予以销毁。对需销毁的档案应提出鉴定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领导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档案销毁后应在原目录上注销,并将档案鉴定意见和销毁清册存入全宗卷或单独保存。

6、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应有两人以上监销人员,监销者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若销毁的数量多,应送当地造纸厂当场化为纸浆,严防泄密。

7、开展档案解密划控工作按规范要求编制开放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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