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是鉴别和判定档案有无保存价值、划定保管期限、决定档案存毁的一项专业性业务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直接关系到档案资源的质量与结构,关系到档案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现行法规规范,档案价值鉴定工作贯穿于文件形成、归档、保管到期和处置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文件归档鉴定、划定保管期限、档案价值复审和销毁无价值档案四个基本程序。本文对各程序的规范要求与实操要点逐一梳理,供档案工作者参考。
一、文件归档鉴定
(一)归档鉴定的内涵与定位
文件归档鉴定,是指文件材料在形成过程中及归档之前,由文书或业务部门对照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对文件材料是否应当归档进行鉴别和判定的工作。这是档案价值鉴定的第一道关口,是整个鉴定工作的起点,直接决定哪些文件材料能够进入档案范畴。
归档鉴定的核心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判定文件材料是否属于归档范围,即"该不该归";二是初步判定文件材料的价值程度,为后续划定保管期限提供依据。根据《档案法》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不得随意归档入库,以免造成档案库存膨胀、主次不分。
(二)归档范围的界定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这类文件材料是本机关职能活动的直接记录,构成档案全宗的主体,是归档的重点。
2. 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房产土地凭证、合同协议、人事任免、奖惩处分、社会保障等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3. 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这类文件材料体现了本机关与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
4. 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这是兜底条款,各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在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中予以细化明确。
(三)不归档范围的界定
与归档范围相对应,不归档范围也有明确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 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 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四)归档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归档鉴定由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指定人员承担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进行初步鉴定,区分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归档时间上,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交接双方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元数据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等相关标准规定。
二、划定文件的保管期限
(一)保管期限的种类划分
划定保管期限是档案价值鉴定的核心环节。根据现行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定期保管的档案,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机关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永久保管的范围
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1. 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2. 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3.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4. 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5. 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6. 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7.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8.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三)定期保管的范围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九类:
1.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 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 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 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 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6.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7.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8.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9. 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专门规定执行。例如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分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
(四)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与审批
各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表应当全面、系统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根据《档案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重新报审。
在编制保管期限表时,应当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要坚持"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保证重要文件材料不遗漏,又避免将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三、档案价值复审
(一)复审的触发情形
档案价值复审,是指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价值判定的工作。这是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的必经程序,也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关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具体触发情形包括:
1. 定期保管的档案(30年或10年)保管期限届满的;
2. 机关内设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档案归属和存毁进行重新判定的;
3. 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对档案进行处置的;
4. 保管过程中发现原鉴定结论明显不当,需要重新鉴定的;
5. 其他依法需要复审的情形。
(二)复审的组织实施
档案价值复审工作应当在机关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根据规定,复审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鉴定小组开展复审时,应当逐卷逐件审查到期档案的内容,对照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结合当前利用需求和历史价值,重新判定每份档案的存毁和保管期限。复审过程应当有完整的工作记录,确保鉴定结论有据可查。
(三)复审结果的处理
复审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根据复审结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其中,原定期保管但经复审认为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当上升为永久保管;仍需短期保存的,可以重新划定定期保管期限。
2.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进入销毁程序。
3. 对保管期限届满但未确定存毁的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应当继续保存至鉴定结论明确为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档案价值复审应当坚持"存疑从有"的原则。对价值判断存在分歧、一时难以定论的档案,应当继续保存,待后续利用实践或条件成熟时再行鉴定,防止片面判定造成档案的不可逆损失。
四、销毁无价值档案
(一)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首先由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应当列明拟销毁档案的以下内容: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
销毁清册是档案销毁的原始依据和法定凭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不得遗漏或简化。编制完成后,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审批与签署意见
档案销毁清册编制完成后,须经逐级审批签署意见。根据规定,以下人员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 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2. 办公厅(室)负责人;
3. 档案部门负责人;
4.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5. 档案部门经办人;
6. 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
各级签署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笼统签署"同意"而不注明理由。未经审批签署的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这是《档案法》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
(三)监销与销毁实施
档案销毁清册经审批后,由机关档案部门组织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制度是档案销毁程序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防止档案丢失、泄密或未经批准私自留存。
监销的具体要求包括:
1. 销毁前,监销人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确认实物与清册一致、审批手续完备无误后,方可实施销毁;
2. 销毁时,监销人应当全程在场监督,确保档案全部销毁到位,不得遗漏或转移;
3. 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注明销毁方式和销毁日期。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确保销毁过程安全可控。销毁方式应当符合保密和环保要求,纸质档案一般采用粉碎、化浆等方式,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废纸出售。
档案销毁清册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与鉴定工作报告、审批文件等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档案销毁全过程可追溯。
(四)特殊载体档案的销毁要求
1.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的销毁。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确保操作留痕、可审计。
2.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严格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送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销毁单位销毁,严禁将涉密档案作为普通废纸处理或随意丢弃。
3. 实物档案(印章、奖牌、证书等)的销毁,应当根据物品性质采取粉碎、切割、毁形等方式,确保无法复原和冒用。
4. 会计档案的销毁,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专门规定,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结语
档案价值鉴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四个程序环环相扣、前后衔接:归档鉴定是入口,决定文件材料能否进入档案范畴;划定保管期限是核心,决定档案保存多久;价值复审是关口,对到期档案再次检验存毁;销毁无价值档案是出口,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依法依规处置。
做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关键在于把握三条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依据《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开展工作,不得随意突破程序要求;二是集体鉴定,坚持档案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专家,防止个人主观臆断;三是全程留痕,从归档鉴定到销毁处置的每个环节都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签署手续,确保鉴定工作可追溯、可检查。
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到期档案鉴定处置,不断优化馆藏结构,提升档案资源质量,为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