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是档案工作走向开放、服务民生的核心抓手,也是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为统一全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标准、规范审核流程、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开放质效,国家档案局发布DA/T 107—2026《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标准已于2026年6月22日发布,2026年9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为各级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了权威、系统的实操依据。
本文将结合《规范》全文,从制定背景、适用范围、核心定义、职责分工、全流程实操、开放范围、信息化应用、归档要求等维度,全方位拆解新标准核心内容,助力档案工作者精准落地新规、合规开展业务。
一、标准制定背景与核心宗旨
本次新规出台,核心是落实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总体部署,破解以往档案开放审核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权责不清晰、信息化应用不足等行业痛点。
《规范》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的工作要求、操作程序和专业方法,旨在推动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在严守安全底线、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落实“应开尽开”原则,最大化释放档案价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公众利用需求。
二、适用范围:全覆盖多场景,通用性极强
该标准适用场景全面、覆盖主体广泛,是全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通用准则:
1.核心适用主体:各级国家档案馆;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参考适用主体:其他各类档案保管单位可参照本规范开展开放审核工作。
3.覆盖工作内容:涵盖档案开放审核的组织管理、全流程作业、开放范围界定、信息化技术应用、全过程文件归档等全链条工作。
三、核心术语定义:厘清行业基础概念
《规范》统一了5项核心专业术语,终结行业概念界定混乱问题,为标准化作业奠定基础:
1.开放审核:判定档案是否向社会提供利用的专项档案业务活动。
2.开放:档案无需限制利用,可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
3.延期开放: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因特殊情形仍需限制向社会开放利用。
4.提前开放: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未满25年,经合规审核后向社会开放利用。
5.会同审核:国家档案馆牵头,联合档案形成、移交单位共同开展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的核心工作模式。
四、总体工作原则:坚守四大核心准则
《规范》明确档案开放审核必须遵循合法审慎、规范有序、应开尽开三大核心原则,同时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形成完整工作准则体系:
1.合规底线:依法保障单位、个人合法权益,平衡档案开放利用与安全保密、权益保护的关系;
2.科学施策:结合档案全宗特点、利用率、保管状态、数字化水平、审核力量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审核计划;
3.专业履职:审核人员需具备专业档案知识、熟练掌握政策法规与业务流程;
4.安全可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全方位守护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权责划分:三级主体分工明确,闭环管理
《规范》清晰界定档案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保管/移交单位三方职责,构建“统筹指导、牵头落实、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
1.档案主管部门(统筹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搭建区域协同审核机制;审核同级档案馆年度开放审核方案、延期开放档案目录,把控整体工作合规性。
2.国家档案馆(牵头落实)
作为核心执行主体,需建立专项工作机制,设立开放审核领导小组及专职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牵头制定延期开放标准与范围,配备专业人员、技术用房及设备,主导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全流程工作。
3.档案形成/保管/移交单位(协同配合)
设立对应工作机构,制定本单位审核制度,提前开展待移交档案预审工作;配合档案馆完成馆藏档案会同审核,移交档案时需出具正式审核意见书及相关目录材料。
六、核心工作流程:分场景标准化作业
新规将档案开放审核分为馆藏档案审核和未移交进馆档案审核两大场景,分别制定标准化流程,实现全环节闭环管控。
(一)馆藏档案开放审核(9大核心步骤)
计划→组织→联络→协商→审核→报审→编目→报备→评估
1.计划:档案馆制定年度审核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计划,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组织:按审批方案开展工作,会同形成/移交单位联合审核,单位撤销、合并的,由接续职权单位配合,无接续单位的由档案馆独立审核;
3.联络:发函告知协同单位审核相关信息,明确全宗信息、档案数量、审核时限等关键内容;
4.协商:双方组建审核工作组,结合全宗职能特点确定审核标准、明确工作安排;
5.审核(三级审核核心环节):
初审:逐件逐页审核,标注开放/延期标识,形成初审意见;
复审:复核初审结果,填写《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表》,双方盖章确认;
终审:起草审核报告,填写《开放审核审批表》,报领导机构审定;
简化规则:已附审核意见的移交档案,可直接进入复审环节;
6.报审:将终审确定的延期开放档案目录,报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编目:以全宗为单位整理档案,编制规范的开放档案目录;
8.报备: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档案开放工作开展情况;
9.动态评估:对延期开放档案定期复核,情势变更符合开放条件的及时开放;对已开放档案,出现不适宜开放情形的及时复核处置。
(二)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
计划→初审→复审→审批→移交
由档案形成/保管单位主导,先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通过逐件初审、结果复审、单位终审审批后,方可完成档案移交。移交时必须附具《形成单位档案开放审核意见书》,同步标注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密级变更等关键信息。
七、档案开放范围:明确开放、提前开放、延期开放边界
《规范》以“25年开放期限”为基础,结合档案属性和安全要求,精准界定开放范围,兼顾便民利用与风险防控。
1.常规开放:形成满25年的馆藏档案,经审核无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
2.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民生服务类档案,可不受25年期限限制,审核通过后提前开放。
3.延期开放(四类法定情形):满25年仍可限制开放的档案,仅限以下情形:① 涉及未解密、保密期限未届满的国家秘密;② 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损害社会重大利益的档案;③ 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档案;④ 法律法规、国家规定明确要求限制利用的其他档案。
八、信息化赋能:推进审核工作智能化、高效化
新规重点突出信息化技术应用,推动传统人工审核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明确三大应用要求:
1.数字化审核优先:以保护档案实体为前提,优先采用符合DA/T 31、DA/T 43、DA/T 62等标准的数字化成果开展审核,减少原件调用;
2.智能技术辅助:鼓励运用大数据、AI等技术,在初审、复审等非终审环节开展智能辅助审核,提升审核效率;
3.系统功能标准化:开放审核系统需符合GB/T 39784-2021标准,具备用户角色权限管理、流程可视化、数据留痕、自动统计、结果导出、知识库管理等功能,实现审核全流程可追溯、可管控。
九、全过程归档:实现工作闭环留痕
《规范》明确,档案开放审核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收集归档、纳入全宗卷管理,筑牢工作溯源基础。归档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审核工作方案、协同审核告知函、审核工作表、审批表、工作报告、统计报表、单位审核意见书等全套过程材料。
结语
DA/T 107—2026的落地实施,彻底补齐了档案开放审核行业标准短板,从权责、流程、范围、技术、归档五大维度实现全面标准化:一方面严格守住档案安全、权益保护底线,杜绝随意开放、违规延期;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应开尽开”要求,简化合规流程、鼓励智能赋能,有效解决以往审核流程不统一、协同不顺畅、留痕不规范、开放不精准等问题,为全国档案开放服务提质增效提供了刚性制度支撑。
9月1日起,一大波档案行业新规即将实施,后续我们将持续更新系列解读推文,逐一拆解新规落地难点、实操重点,持续为档案工作者提供可直接落地、可直接套用的实操指南。建议大家持续关注,紧跟新规落地节奏,稳步规范开展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合规高效推进档案服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