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进行把关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抄。但许多干部对档案的利用,存在盲区,甚至不当一回事,程序、手续、注意事项都不清楚。如:
(一)没有履行查档手续,想来查就查,工作不留痕;
(二)随意拍照、复印、抽取档案,甚至更改档案信息;
(三)没有避嫌,随意查阅三代内亲属档案,甚至还有人自己查阅自己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档案查借阅不是一项儿戏的工作,搞不好,是要被处分的。
因此,在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时候,特别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不能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直接查阅干部档案;
(二)《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中“查档内容”应与“查档事由”前后一致,填写“查档事由”时不能过于笼统,不能使用“工作需要”之类的笼统表述。档案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哪些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四)档案一般不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不能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