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时间上
不同时间,有不同的审核认定政策。如:
1.参加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入党时间:1969.4.1—1977.8.11,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1977.8.12—1982.9.5,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成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自1982.9.6起,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大会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
3.表格格式:以前的干部任免表格,采用的是《干部任免呈批表》,现在用的是《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前学校是一个名称,通过合并、撤并,又有了新的名称。等等。
诸如此类的情况非常多,审核档案是一个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过程。绝对不能拿现有的标准去衡量以前的标准,如2016年以后,干部身份转正就再也没有转正定级表,所以不能强行要求2017年以后的干部还要有转正定级表。任何用一个时代标准去衡量另外一个时代的标准,都是不正确的。
因此,第一维度就是审核做出的认定,必须要经得起时间上的考验,需要对不同时间段不同的标准和政策了解得当,即审核出来的档案,今天符合标准,放到1年后,10年后,30年后,也是符合当时的标准和历史发展的规律的。
(二)地域上
不同单位,对档案审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就是要统一标准。
如有的单位认为出生时间不一致。如果大部分一直,个别不重要的材料不一致,就不用认定了,毕竟不用专门填写认定表;又或者有的单位毕业证复印件只要有单位盖章就可以了,不用填写日期经办人;甚至有的单位虽然发现档案有涂改,但涂改后是一致的,也不用认定了,等等,诸如此类情况也有很多。
又如有的单位,从来没产生事业单位聘用表(或者试用期鉴定表),但转递到新单位,新单位拒收或者强行要求补充。
因此在审核时候,特别注意地域上的不同,对于一些原则性特别强、标准化明显的东西,如必须要有公务员登记表、全国专审表、考察材料等,这种硬性要求(一票否决)的东西,是全国统一的标准。是必须要有的,是不管在哪个地域都必须要有的材料,其他差异化的材料,都是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的。
因此,第二维度就是对地域上的把握,即审核的结论,必须经得起地域上的考验,不管档案转递到任何一个地方,都符合统一的审核认定标准。
(三)政策上
对政策的把握,是审核认定的重点与难点。
如在出生时间方面,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许多人就是没办法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又如“最早最先”“不准重复得利”,大家对两个政策的逻辑性也理解不透彻。容易照本宣科。
又如在入党情况,每个时期入党时间,以及入党的各个环节、程序、逻辑上是否畅通。
再如在学历学位方面,认定“全日制”的时候,容易对全日制教育,脱产学习,成人教育等政策捋不清,糊里糊涂的。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是,统一标准。不能厚此薄彼,或者因为某个干部是自己朋友,降低标准。一旦放开一个标准,就会有第二个干部投诉,为什么自己不能按照这个标准,第三、第四个人有会陆续来投诉。从而不可收拾。
因此,第三维度就是在政策上,必须所有认定必须要有政策的依据,必须熟读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政策。做到有据可循,不留把柄。
(四)人员上
一是审核认定的东西,是否不管是谁,都能看的清楚,理解清楚。如本单位的干部,由于长期共处,所以对干部的情况非常了解,因此对于单位更名、没有出具某材料等情况非常清楚。但一旦这个干部离开这个单位,到了一个新单位,新单位的人事干部是不清楚来龙去脉的。因此,审核档案,补充材料时候,必须要坚持以外单位人员的角度去看待,确保换了是谁,都能看懂。
二是对标准的把握,经常有人问我,老师你觉得这样可以吗?我通常反过来问,如果你是上级部门,现在来检查,你觉得你现在的这个做法,能通过吗?能说服的了他吗?他就闭嘴了。连自己都说服不了,都觉得证据不足,都觉得心虚,又凭什么觉得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呢?
所以,第四维度是是否能说服人员,即每次审核认定完毕后,和自己确认一下,这样的认定,自己是否满意,是否过的了自己的这一关。然后想想能否过上级的那一关(上级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