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二、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在接收、转出、查(借)阅档案等日常工作中,必须检查核对,干部名册应与档案相符,干部人事档案目录应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相符。
三、接待查阅档案时,档案的取出和收回要清点材料,以防丢失。
四、在做好日常检查核对的同时,每年年终全面检查核对一次,重点核对干部人事档案名册所记载的与库存干部人事档案是否一致。
五、每季度检查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逾期未还者,要及时催回入库或补办续借手续。
六、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检查核对。即发现档案有遗失后,被盗窃后,遭受水灾、火灾后,发现虫害、霉烂后,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新老交换之际等。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室严格执行档案库房、查阅室、档案整理室“三室”分开制度,确保库房整洁。
二、档案库房应配备温、湿度控制和调节设备,其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三、档案员每天应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持库房恒温。
四、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查档人员在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后,需在查阅室内阅档,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六、严格执行档案进出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手续。
七、每年定期核对、清点在库档案,做好在库档案的台账工作。
八、加强档案管理,档案用后及时入柜,不准随意乱丢乱放,离开档案室必须关窗锁门。
九、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头、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件)等要定期检查,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尽快整改。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遵守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二、未经允许不得查阅、复制、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和《保密法》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不准损毁、丢失或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不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或传播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在私人通信、公共场合或家属、子女、亲属面前传播或提供档案内容,不准通过手机、微信、QQ等方式传递档案内容,不准非因公携带档案出入公共场所。
五、严格执行销毁制度,任何人不得出售档案文书或材料。
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得查阅本人和亲属档案。
七、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防止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制度
一、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进行。
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
三、整理干部人事档案要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正确,清除一切金属品,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四、整理干部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并配备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不得因没有工具而省略必要的技术加工,降低整理工作质量。
五、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仔细,不得马虎大意,折皱或损坏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六、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档案整理后,要认真复核,合乎要求方能装盒。
七、在整理过程中,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吸烟。
人事档案销毁制度
一、销毁档案材料(含档案目录表)必须造册登记并经办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人事档案材料。
二、对销毁材料要进行详细登记,负责鉴别销毁材料的同志,应在鉴别人一栏中签字或盖章。
三、批准销毁的材料(目录表),一般应送往市国家保密局集中销毁;自行销毁时注意将材料烧透。销毁材料要有两人以上监销。
四、材料销毁后,应在《销毁材料登记表》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名或盖章。
五、严禁将应销毁的材料改作他用,更不准当废纸出售。
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的要求,将本单位、本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到干部人事档案室归档。
二、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应归档材料,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室归档。
三、报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材料登记表》和《收材料登记表》,交接双方签字,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室对送交的归档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还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须按规定认真办理。
五、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档案交接分为移交和接收两个方面。交接两方应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之下认真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要在交接文据上注明交接人姓名、时间、移交清册等。交接工作结束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移交文据上签字,以示交接工作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