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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制度(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6-06  阅读:10471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做好全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建设和业务指导,促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死亡干部人事档案。

七、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交接工作。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三、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四、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五、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档案。

六、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应有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档,原则上不予查(借)阅,特殊情况需查档的,需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

八、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

九、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画、污损或抽取档案材料。

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十一、借阅单位对借阅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1个月内,按要求将归档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注意研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特点,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须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该收集而未收集到的材料,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干部本人联系催补。

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登记工作,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等逐份登记。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重点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二、收集的材料经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转有关部门,或退本人,或按规定程序作销毁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并作规范处理;发现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须清除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里面撤出材料,违者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五、鉴别登记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1年内装订入卷。

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及时将人事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应根据调配任免通知办理转递手续,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密封后以机密件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以平信、挂号、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装订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应将档案转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出逾一个月,档案回执未退回的,转出单位应与对方单位联系催取,以防档案丢失。回执退回后,应及时归档留存。

六、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要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七、凡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干部人事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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