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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学历学位填写指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6-05  阅读:10460次

一、学历学位填写要求

(一)内容要真实。表中的内容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按要求填写,不能凭空造假,填写的必须是已经已经获取的学历学位。

(二) 表述要准确。表述不能模棱两可,或者采用表达不清的词句,如未获取学历学位,却填写“相当××学历”。学位不能简单的只填写“学士”、“硕士”、“博士”,必须具体到学科。如“法学学士”。

(三)项目要齐全。全日制和在职栏目要逐一填写,不得漏填。

二、学历学位分类

“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一)“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

(二)“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

(三)“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标准填法为“XX大学XX系XX专业”。

三、全日制教育的定义

(一)干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省级教育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有关规定,录取并取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

2.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

4.毕业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

(二)干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

3.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三)干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研究生学历学位(含硕士、博士),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录取;

2.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天在校学习(即全脱产学习);

3.毕业时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学历学位填写指引

(一)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及认证报告、学历学位清查登记表等)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二)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三)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学历

学位

(四)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五)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 理学学士”。

(六)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七)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五、学历学位标准写法

(一)学历

1.“大专”;

2.“大学”;

3.“研究生”;

4.“中央党校××”、“省(区、市)委党校××”;

5.“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

(二)学位

1.“××学士”;

 2.“××硕士”; 

3.“××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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