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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调转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5-23  阅读:399次

一、职工档案调转的核心基础认知

职工档案是记录个人职业经历、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奖惩情况等关键信息的法定文件,是办理社保接续、职称评定、退休审批、政审等事项的核心依据,其管理与调转严格遵循《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等法规要求。档案调转的核心原则包括:严禁个人自带转递、转递全程可追溯、材料真实完整、免费办理。

二、档案调转的适用场景与前提条件

(一)适用场景

企业间流动: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入职新单位(含国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

离职后存档:职工离职后未就业,需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才服务机构;

跨区域流动:包括跨省、跨市(县)的档案转移,如异地就业、户籍迁移导致的档案调转;

特殊情形:升学(录取院校需调取档案)、入伍(武装部门需接收档案)、退休(档案转至社保经办机构)等。

(二)前提条件

劳动关系已明确:原单位与职工已办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新单位已出具录用证明或签订劳动合同;

档案状态正常:档案无缺失关键材料(如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核心信息材料)、无未结清的关联事项(如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未转出);

符合转入地要求:部分城市对异地转入档案有附加条件,如社保缴纳满6个月、需提供户籍地证明等,需提前核实。

三、档案调转全流程拆解

(一)通用核心流程

无论何种场景,档案调转均遵循“申请调档函→提交材料审核→档案整理封装→规范转递→接收核验→归档登记”的核心流程,2025年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模式已全面普及。

(二)分场景详细操作

1.个人委托存档(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转出

材料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拟接收档案单位(新单位或新人才机构)开具的调档函;委托他人代办的,需额外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方式:线下可前往存档机构窗口提交材料;线上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户籍地/工作地人社局官网或“人社通”APP提交申请,完成线上预审。

流转环节:材料审核通过后,存档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档案完整性,生成《档案调出登记表》,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同步办结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等关联事项的转出手续;档案通过机要通道或加密专线转递(涉密人员档案需专人送取),并在全国档案管理协同平台更新流转状态。

2.单位集体存档(档案存于原单位)转出

材料准备: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需加盖公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拟接收单位开具的调档函。

办理流程:原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调档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整理,核对材料目录清单(包括入职材料、在职考核表、奖惩文件等),补充缺失的非关键材料;将档案严密包封(使用带防伪水印的专用档案袋),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式两份,原单位留存一份,随档案转递);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接收单位,严禁通过普通快递或个人转递。

3.跨省档案调转

线上预审:职工通过“粤省事”“豫事办”等省级政务小程序或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填写个人信息、原存档机构、接收机构等信息,系统自动核验身份证有效性、档案现存状态。

生成调档函:转入地档案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带电子签章的调档函,直接推送至转出地系统,无需纸质文件流转。

档案转递:转出机构通过加密专线传输电子档案或通过机要通道寄送实体档案,同步在全国档案管理协同平台更新流转状态,职工可通过转单号实时查询进度。

接收归档:转入机构收到档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验,重点核查材料清晰度、履历时间一致性等,核验通过后完成归档登记,职工可在APP查询归档结果。

4.档案接收流程

核验要求:接收机构对照《档案转递通知单》核对档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缺失内容及影响,经本人书面承诺补充后可接收;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接收。

关键动作:接收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转递机构;电子档案需存入加密数据库,实体档案需存入专用档案柜并登记《档案接收台账》;通知职工档案已接收,如需开具保管证明可申请办理。

四、材料规范与政策依据

(一)核心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长三角地区试点刷脸验证替代实体证件);

调档依据:调档函(纸质/电子均可,需加盖接收单位或档案机构公章)、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离职证明/录取通知书(需上传带可信时间戳的电子版);

补充材料:社保参保证明(京津冀区域已实现数据自动调取,无需额外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集体存档转出时需提供)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档案转递服务不得收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规范档案接收、转递的流程和材料要求,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全国档案管理协同平台操作指引》:明确跨省档案转递的线上操作标准和时效要求;

《人社部〔2025〕16号文》:扩大容缺受理范围,12类常用证明材料允许“先转后补”。​

五、重要注意事项与政策红线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个人自带档案将被接收机构拒绝,且存在丢失、篡改风险,需通过法定转递方式办理;

不得私自查阅档案:职工本人无权私自查看档案,如需了解档案相关信息,可向存档机构申请开具证明,由工作人员查阅后提供;

失信惩戒机制:2025年起,虚报材料、伪造调档函等行为将纳入“全国人社信用黑名单”,3年内限制档案服务使用;

关联事项同步办理:档案转出时,需同步办结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等关联事项,避免影响后续存档和使用;

保存转递凭证:调档函、《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需妥善保存,作为档案流转的备查依据,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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