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归档需要是原件,这是由档案的本质属性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所决定的,具体原因如下:
1.确保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是其本质属性,原件是文件的原始版本,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价值。如在法律诉讼中,原件通常更易被采信,原件能够更好地证明事实真相,减少因文件篡改或误用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2.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旨在确保档案的质量和有效性,维护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原件是文件在形成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其内容和形式都是原始的,没有经过复制、修改等中间环节,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复制件可能存在失真、模糊等问题,或者被人为篡改的风险,难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便于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原件作为档案的原始版本,在提供利用时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对档案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需求,为科研、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第十四条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
第三十六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满足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且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无法转换为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归档。
第五十二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国家档案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
第二十三条已经印刷、复印、缩微、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第二十六条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需要使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一般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以复制件归档的应当注明原因及原件存放处。
第三十三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
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2000)
2.14原件,最初产于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DA/T42-2009)
7.3.4.3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DA/T28-2018)
7.1.4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因故用复制件归档时,应加盖复制件提供单位公章或档案证明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8.4.2利用档案原件一般在阅览室查阅,并反馈利用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