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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黑龙江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07  阅读:5118次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7月启动,省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已经下放的高、中级职称评审时间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安排(高级职称评审时间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人社厅),评审及结果确认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5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二、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研究制定“评聘结合”过渡办法,根据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有效解决待聘人员“存量”与待评人员“增量”问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师学院等自评直聘事业单位须严格按岗位空额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三、从今年开始,哈尔滨工程大学除高校教师、科研(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图书资料、工程技术以外系列(专业)职称,统一委托我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直接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高级职称参加全省统一评审,省直不设立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参加哈尔滨市评审;中级职称参加哈尔滨市评审或认定,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自行认定,其中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须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四、严格落实评委会核准备案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要在7月31日前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完成新一轮核准备案工作。本轮核准备案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备案期内有变化调整的须及时申请变更,未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委会不予承认,不得开展评审工作。从今年开始,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整为省统计局。

五、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应持续加强专家库建设,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黑人保发〔2010〕43号),认真做好评审专家库调整完善工作,前期入库评审专家数量不足、专业覆盖不全的评审委员会,要于今年8月底前及时更新补录评审专家,特别要对推荐的评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进行严格把关。

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健全职称推荐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等规定,设立推荐评议组,评议组成员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七、持续巩固净化职称评审环境专项行动成效,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督促指导申报人全面、详实、准确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对职称申报条件所涉及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考核结果、岗位工资表、劳动合同,以及评审条件所涉及的课题、项目、奖项、专利、标准、论文、论著、证明等材料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存疑的材料重点甄别,确认造假的实行“一票否决”,记入职称评审失信库,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按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八、探索实行全省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线上备案,从今年开始,各市(地)人社局、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及联合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将评审结果向省人社厅备案,职称备案结果将作为事业单位办理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

九、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科研技术水平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权限。各市(地)人社局应积极遴选本地区有自主意愿的民营企业,支持其组建主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定工作。

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严肃工作纪律,做好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职称评审诚信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

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

       附件:2025年度省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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