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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 省档案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资格考试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6-25  阅读:42650次

各设区市档案局、档案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16日   

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初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机制,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  报名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具备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免费提供学习大纲。

第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

第八条  初级考试通过后,职称证书由省档案局、省档案馆颁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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