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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度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阅读:1823次
 各县(区)档案局,市直和驻惠各副处以上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度职称评 审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3号)要求,现将 2023 年度档案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受理范围 

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为惠州市企业事业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 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二、 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20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 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202033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 人社规〔20205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 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 知》等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和标准条件。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条例》《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 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时要提供《广 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2023 年度),继续教育总学 时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未取得档 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档案专业人员新上岗应当参加初任培训, 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 80 学时。 

(四)有效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其后取得 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资历年限计算 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 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 岗位工作满 年以上,方可申请转评。 

(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粤人社 规〔202033 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 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已有职称的(含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不得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人员业绩、学术成果评审条件参照广东省档案专 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粤人社规〔202033 号文执行,申报程序、申报材 料与常规评审相同。

 (八)驻惠单位或驻惠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本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 同意的委托函件,方可申报。外市(限省内)专业技术人员委托 评审的,须提交当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方可受理。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常规评审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份;

2) 《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份;

3)《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 登记表》原件 份,复印件 20 份;

4)证书、证明材料;

5) 业绩、成果材料 份;

6)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

7)《广 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份;

8)任职资 历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 份;

9)《专业技 术工作报告》份;

10)在职在岗证明 份。除上述材料外,申请转评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转评说明, 并提供原职称证书和职称评审表复印件 份。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

1)《档案专业职称初次考核认定材料目录》份;

2)《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 原件 份,复印件 20 份;

3)职称考核认定公示情况表(原件);

 (4)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5)证书、证明材料(主要 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在职在岗证明等); 

6)业绩成果材料;

7)代表作。 

(三)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人员职称确认材料。

1)《广东省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人才职称确认表》(原件 份,复印件 20 份);

2)原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称评审表原件 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4)证书、证明材料(聘任 证书、在职在岗证明等)。

注意事项: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纸质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整理(目录清单及填写要求见附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 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的表格下载栏下载,不得随意 改变表格样式,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3)申报人员不得将涉密文件、内部文件作为申报材料,否则后果自负。

4)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8 年 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 号),我省推行 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广东 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5) 评审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只清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未通过人员材料均不予清退,其他材料均统一销毁,请申报人员 根据需要做好材料备份工作。

 

四、申报程序 

(一)系统填报。

申报人应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 资格条件,组织个人相关材料,提交至《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 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并 及时提醒单位开展审核工作。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应将参加职称评审全部材料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个工作日。

1.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重点审核申报 人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的时间、继续教育学习学时、论文和作品数量等,以及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属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使用规定表格或表格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对申报、审核、推荐等环节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 申报人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等 都必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只有业 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3. 各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项审核后,按要求在申报表 格相应栏签署部门和单位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意见不完整或未 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4.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工作。 

5. 申报材料经单位报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市直单位人员申 报的,经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县级或以下单位人员申 报的,需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公章后报送。 

(三)材料报送。

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社部门 审查通过后的材料,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

(四)缴费。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相关政策和资格 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通过后开具缴费单,申报人员通过微 信扫码方式直接将费用缴至财政专用账户。缴费前请认真核对相 关信息,一旦缴纳将无法退还。 

1. 申报中级资格,评审费 450 元;申报初级资格,评审费 280 元。 

2.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含初级、中级)评审费 280 元。

3.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请职称确认的,不收取费用;申请重新评审的,须按常规评审缴纳相应费用。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地址为: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 号 号 楼 714 室,联系电话:0752-2899341。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15 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2:30 至 5:00。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

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等

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论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八条 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管理员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 能够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 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四章 助理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

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 1  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管理

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

3.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 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 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 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五章 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4 年。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4  年。

5. 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7 年。

第十六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 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 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

1. 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排名前三),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2. 参与完成的论文、著作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表彰奖励。

3. 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并取得优良成绩。

4. 参与档案新技术推广应用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

5. 从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绩显著,受到本系统、本位表彰奖励或级以上档案主部门认可
条件

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 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排名前三)1  部。

3.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 2  篇。

4.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 1 篇。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2 年;具备博士学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3 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第二十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 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 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其中第 3、4、5 项需排名前三):

1. 主持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

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表彰奖励  2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 1 项。

3. 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 1  项,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 2 项。

4. 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5. 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 2 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 1  部。

3. 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排名前三)1   部,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 1 篇。

4.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 3  篇,其中1  篇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七章 研究馆员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须进行面试答辩。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 5 年。

第二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 精通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 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理论与所在单位、行业档案工作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 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2 项(其中第 4、5项需排名第一):

1. 主持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  2项,效果良好。

2.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专业学会(或协会)表彰奖励 3  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 2 项。

3.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 1  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 2 项,其中至少有 1 项以会议评审方式结题。

4. 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 2  项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5. 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七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 3 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 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 1  部。

3. 公开出版档案学术著作(排名前三)1   部,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 3 篇。

4.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 5  篇,其中2  篇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八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绿色通道条件

1. 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2. 档案科研成果显著,获省、部级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5),在省级范围内推广运用。

3. 主持完成 1 项或参与完成 2 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 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5. 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符合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并有 2 名档案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申报者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

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或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 3  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并有 2 名档案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第三十一条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连续从事档案工作 10 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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