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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2023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05  阅读:2265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档案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档案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档案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适用本条件。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档案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管理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七条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能较好完成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编目、统计、提供利用等基础工作。

 

第五章  助理馆员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具备非档案专业初级(助理)职称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档案初级(助理)职称的,应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九条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能较好完成档案管理、保护、编研等工作,能起草一般性业务文件。

 

第六章  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具备非档案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档案中级职称的,应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申报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能力条件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参与档案文献编撰工作,完成档案史料汇编,编辑单位(行业)史志、全宗介绍、机构沿革、大事记、年鉴、统计等各种档案参考资料2种以上,或者成果在3万字以上。

2.参与省级部门(单位)科研课题(项目)。

3.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业务项目或者档案开发利用课题2项以上。

4.参与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等或者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其中2项以上被采纳应用。

5.承担的档案业务工作在各类专项检查验收中顺利通过,或者工作成果受到地(市)级档案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6.参与档案专业人员培训课程讲授,编写培训讲稿1万字以上。

7.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以上。

8.公开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合著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

9.获授权专利1项以上。

10.完成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本专业的工作经验、业务工作报告等3篇以上(此项仅适用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副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馆员:

1.获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2.取得1项在地(市)级以上推广应用的本专业重大研究或者技术成果,并获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相关部门认可)。

3.有丰富实践经验,能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明显成效。

4.公开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合著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第七章  副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具备非档案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者工作需要,需转评档案副高级职称的,应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档案工作累计满20年,且本人业绩考核或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可不受学历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能力条件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者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5)省级部门(单位)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2.主持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完成档案专题展览馆建设1项,或者完成各类档案专题展览、档案专题活动5项以上。

3.参与档案文献编撰工作,完成档案史料汇编,编辑单位(行业)史志、全宗介绍、机构沿革、大事记、年鉴、统计等各种档案参考资料4种以上,或者成果在5万字以上。

4.参与完成本单位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馆(室)新建(迁建、改造)、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等重大档案专项工作或者试点创建工作,并通过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验收1项以上。

5.参与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有关档案业务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重要材料的撰写工作;或者作为主创人员(个人排名前3)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和业务管理制度等,其中至少4项付诸实施。

6.承担的档案业务工作在各类专项检查验收中顺利通过,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表彰奖励;或者成果获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7.在档案业务培训班讲授过档案专业课程,编写培训讲稿2万字以上。

8.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专业论文1篇以上。

9.公开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合著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10.获得授权专利(个人排名前3)1项以上,并在地市级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

11.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业绩显著,在我市档案行业处于领先水平(须相关部门认可)。

12.完成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本专业的工作经验、业务工作报告等4篇以上(此项仅适用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

1.被授予全国档案工匠型人才、全国青年档案业务骨干,或者纳入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2.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3)档案专业成果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者省级奖励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1项以上。

4.取得1项在省级以上推广应用的本专业重大研究或者技术成果,并获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相关部门认可)。

5.公开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合著本人撰稿8万字以上)。

 

第八章  研究馆员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具备非档案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者工作需要,需转评档案正高级职称的,应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第十五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能力条件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被地(市)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用3篇以上或者被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采纳1篇以上。

2.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者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5)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研究,经鉴定其专业深度广度或者相关技术指标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

3.主持完成2项以上档案文献编撰出版成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本单位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馆(室)新建(迁建、改造)、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等重大档案专项工作或者试点创建工作,并通过国家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1项以上或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2项以上。

5.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5)档案专业成果荣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者省级奖励2项以上。

6.主持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有关档案业务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重要材料的撰写工作,其中至少1项付诸实施。

7.被授予全国档案工匠型人才、全国青年档案业务骨干,或者纳入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8.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高质量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中国档案学会全国档案工作者年会现场交流论文2篇以上(收录论文4篇以上)。

9.公开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合著本人撰稿8万字以上)。

10.获授权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以上,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得到推广应用。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2年以上,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研究馆员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

1.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者被授予国家级档案专家。

2.主持完成档案专业成果获国家级奖励2项以上,或者省级奖励3项以上。

3.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1项以上。

4.取得1项以上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本专业重大研究或者技术成果,并获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相关部门认可)。

 

第九章  答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面试答辩:

(一)转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重庆市档案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本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三)本条件是档案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申报资格的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水平评价标准,需由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或者考核结果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项目),均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题的课题(项目)。

(五)本条件中所指的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各部委(单位)所颁发的奖励;省级奖励是指省级部门(单位)颁发的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者表彰文件为准。

(六)本条件中所指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黔江区、武隆区、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1个区县,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并根据相关政策作动态调整。

(七)本条件中所指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者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八)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九)本条件中所指著作、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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