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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1-18  阅读:4689次
 黑人社规〔2022〕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档案馆,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档案局  黑龙江省档案馆

                                                                                                                                                                 2022年11月21日

 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档案专业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 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激励和引导档案专业人才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评价。着眼于档案专业人员工作特点和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要素,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分类评价体系。

      ——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避免盲目评价、评用脱节,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档案事业发展、档案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要求,强化为党、为国、为民情怀,着力提升档案专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能力素质,统筹推进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龙江振兴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档案专业人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加强服务监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层级设置。在现行档案系列职称中继续设置初级、中 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档案专业职称层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保持不变。

      (二)完善评价标准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首位,突出政治标 准,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考

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3.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在档案保管、整理、收集、利用等基础业务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4.推行代表作制度。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档案专业人员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贡献,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5.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中级职称实行认定 或评审的评价方式,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6.建立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激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四)衔接培养使用

      7.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加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8.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合理设置岗位,择优聘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加强服务监管

      9.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条件限制,畅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中的档案专业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10.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审核环节,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

      1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进入评审专家库。

      12.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13.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评审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档案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领导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省人社厅、省档案局会同省档案馆制定档案职称评价标准,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档案高级职称专业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档案馆负责划定合格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 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附件: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 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资格名称

      档案专业人员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六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或研究馆员人员,须通过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馆员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 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管理员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第十条 助理馆员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第十一条 馆员

      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 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五、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按标准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著录整理、数字化加工等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受到表彰。

      (二)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三)参加制定本单位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印发实施。

      (四)参与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的编写或档案陈展的设计、布展。

      (五)所在单位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取得合格以上等次,本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在考评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贡献。

      (六)参与档案业务培训,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和研究成果。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业绩成果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5件以上,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2.按年度完成5次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500卷件以上。

      4.参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立档案资料数据库,完成 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3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突出,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具有 一定影响的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6.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2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7.开展本行业档案业务讲座、培训、教学辅导5次以上,有效指导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和学习,并产生较好效果。

      8.解决本行业、本地区档案工作中的难题,完成1篇高质量 的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 用,经市(厅)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贡献。

      9.从事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0.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 表论文3篇(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 出版档案专业、相近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0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 2篇以上高质量的专项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 化应用,经市(厅)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效解决本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中的难题。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 品开发和应用,开发应用成果被本单位、本系统或市(地)、县 (市、区)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纳,对提升档案工作发展质效作出突出贡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编制市(地)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被档案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4.作为负责人,主编完成30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3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6.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地区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市(厅)级以上档案专家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工作。

      7.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代表性成果。

      8.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研究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9.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相近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

      一、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全面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具有开创性完成工作的能力,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和研究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业绩成果

      (一)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主持制定县级以上行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业务规范、工作标准、制度方案8件以上。

      2.按年度完成5次、5000件以上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或电子档案接收、移交,完成2种以上专题档案检索工具的编制。

      3.开发利用档案信息成绩突出,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2次以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市(厅)级以上档案展览、专题片(微视频)制作等,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4.按年度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审核工作,累计鉴定档案800卷件以上。

      5.主持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

      6.开展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达到5000件以上,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参与编纂全宗介绍、全宗指南、组织史、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事例汇编等档案工作资料4种以上并印发使用。

      8.在省级以上档案业务培训中担任授课教师,完成课程设计、教学辅导等,或在省级以上档案工作会议上作工作经验交流。

      9.能够解决本省档案工作中的难题,至少完成2篇以上高质量专项档案业务调研或分析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转化应用,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档案工作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10.从事档案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1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相关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 字数不少于35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业绩成果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完成3篇以上高质量的专项调研、分析报告,开发应用档案管理软件、推广实施档案保护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经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2.参加编制省级以上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并经相关部门采纳应用。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编完成35万字以上档案汇编、文献编撰,或主持完成4种以上(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专业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验收通过或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5.作为档案业务技术骨干,为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专家库,并参与相关评定验收等工作。

      6.具有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编研成果等2项以上代表性成果。

      7.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能够在资政辅政方面为各级领导、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至少3篇为核心期刊);或主持、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相近专业论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核心期刊认定。

      第十六条 “代表性成果”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具有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仅限第一作者或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作为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优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档案局会同黑龙江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档案馆)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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