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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档案馆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0-13  阅读:2854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3.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求真务实。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对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申报研究馆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满5年,即2016年底前任现职;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研究馆员,任馆员满2年,即2019年底前任馆员。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工作能力: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2.申报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工作能力: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五)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下列8项条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1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4项以上,对科研能力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1.组织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或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获得省级以上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证书或A级以上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证书。
  2.工作业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本单位或本人在省级及以上档案系统表彰中获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3.具体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定(升)级单位数,申报副研究馆员者达10个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达20个以上。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建设完成本单位档案资料目录数据库(按照国家目录中心相关标准要求),完成率达100%;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完成纸质档案、多媒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数字化率达50%以上;或负责电子文件接收、移交工作,接收、移交电子文件总数达到1万份以上。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顶层设计、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或完成一个以上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6.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档案展览(展线长度100米以上)的规划、设计工作,并正式开展;或完成档案编研项目,编辑出版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或编辑有山西省内部资料出版准印证的档案史料汇编(档案参考资料)20万字以上。
  7.利用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完成档案保护总数达到5000页以上,定期检查本单位档案虫霉、破损等情况并分析制定档案保护相关措施。
  8.主持鉴定档案500卷(5000件)以上或完成本单位相应年度档案归档鉴定、开放鉴定工作。长期在县(市、区)级及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主持完成5次以上年度档案归档、整理、接收、移交工作。
  (六)科研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下列6项条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1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2项以上,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4项以上,对工作业绩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申报并完成市级及以上档案专业研究课题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制定市级及以上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业务)标准、规范、规章、管理规定。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对档案法规、档案收集、分类整理、鉴定等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办法1项以上,并被市级及以上相关单位(部门)采用。
  5.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档案继续教育、岗位资格等培训中系统地讲授档案专业课程30课时以上,或主要参与省级及以上档案培训教材的编写。
  6.积极参加档案学理论研究,有1项以上成果在全国或全省档案学术研讨会上交流(会议名录证明)。
  (七)学术技术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有较高影响力的本专业代表性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起草人(前3名)起草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及以上,同时提交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总计4项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在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级档案馆、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等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
  (3)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同时提交1篇在本专业核心期刊或在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级档案馆、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等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代表性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总计3项以上,其中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
  (3)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同时提交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八)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不少于2次),同时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内应当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九)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案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十)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评审条件”中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省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级“百部(篇)工程”、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省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级“百部(篇)工程”、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类)。
  2.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省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级“百部(篇)工程”、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省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省级“百部(篇)工程”、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
  (3)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省级社科重点课题项目、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类)。
  (十一)申请转评档案系列职称
  非档案系列高级职称,从事档案工作已满1年,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可转评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取得同级别档案系列高级职称后,任职时间从取得非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起合并计算。转评人员应当依照档案系列高级职称的同等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
  (十二)其他事项
  1.本专业学术著作是指在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字数以版权页标准字数为准。所提交的著作应当在中国版本图书馆网站检索、验证,未经检索、验证的著作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2.本专业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档案事业、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历史、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等期刊。
  3.本专业学术论文是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申报研究馆员的,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等问题。所提交的论文均应当在中国知网、维普网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数据库等网站检索、验证,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只能作为参考条件。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及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4.本专业代表性成果中,研究成果是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类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是指承担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调研任务,撰写并在省级及以上报纸刊物发表的调研报告,要能够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和意见,字数不少于3000字。经验交流材料是指根据省级档案工作相关会议安排,在会议中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做法的交流材料,字数不少于3000字。标准规范是指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起草人(前3名)起草制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明专利是指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档案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专利须在有效期内)。宣传资料是指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行业特色,编写的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有山西省内部资料出版准印证的档案工作宣传材料、宣传版面和图片,并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档案宣传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
  我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线。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评议意见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
  职称评审材料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
  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
  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期限为3年;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及时报送材料
  材料申报以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开展。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5日,申报人员按照报送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并缴纳相关费用,过期不予接收。所需表格及送审说明等,请登录山西省档案馆门户网站(www.sxsdaj.gov.cn)“公告信息”栏下载和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报送地址:山西省档案馆人事部(太原市朝阳街78号)
  联 系 人:李  甲  徐海峰
  联系电话:0351-2775221
 
 
山西省档案馆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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