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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10  阅读:4395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内容 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 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   60年
3. 初查不立案案件   30年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3. 决定不起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   30年
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30年
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60年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30年
7. 核准追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   30年
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60年
10. 强制医疗案件   60年
(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30年
4. 提出抗诉案件   永久
5. 撤回抗诉案件   60年
6. 提请抗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永久
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 永久
  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 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 30年
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羁押必要性审查 30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 30年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60年
(4)财产刑执行监督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5)纠正超期羁押   30年
(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永久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60年
  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 60年
  发出检察建议 30年
(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 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  
(五)司法协助案件   30年
二、控告申诉案卷    
(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 立案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   60年
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   30年
4. 举报失实案件   30年
5. 维持原决定案件   30年
6.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   30年
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   60年
(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    
1. 提出抗诉案件   永久
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60年
3. 纠正原决定案件   60年
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   30年
5. 审查结案案件    30年
(三)刑事赔偿案件   60年
(四)赔偿监督案件    
1. 提出监督意见案件   60年
2. 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    30年
(五)司法救助案件   60年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永久
(二)公益诉讼案件   永久
(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   永久
(四)提请抗诉案件   60年
(五)终结审查案件   60年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   30年
(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   30年
四、其他    
(一)指定管辖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   30年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1.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0年
2. 纠正案件   60年
3. 其他案件   30年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   60年
(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 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 30年
 
                   说明
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
3. 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
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
7. 单位犯罪的案件;
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
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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