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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的接收程序和接收标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4-06  阅读:1836次



接收程序

 



 

 

 


凡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书、科技、专门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01

综合档案馆

接收到期档案进馆,应提前书面通知移交单位;档案馆应提前做好档案接收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应编制接收单位名册,建立接收档案情况登记台账;加强接收工作的计划性,有序做好档案接收工作。

02

立档单位

应做好档案移交各项准备工作,对移交档案进行全面检查、鉴定;在移交档案前,应及时提请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进行验收,档案馆验收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确保移交的档案齐全、完整、规范;应根据档案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文件级目录和重要文本数据库。

移交的档案验收合格后,立档单位和档案馆应按规范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留存。立档单位和档案馆应共同维护好档案移交工作过程中的档案安全,确保档案安全移交。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主要流程为:立档单位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国家综合档案馆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电子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接收标准


 



 

移交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经过规范、系统整理,质量符合要求:其卷皮、案盒应规范、统一,符合档案馆制定的具体质量标准;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整理编目,分阶段移交。保持全宗的完整性;进馆档案必须符合档案技术保护要求;立档单位应对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立卷质量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要准确;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必须同时移交系统、齐全、规范、有效的检索工具两套。档案馆应根据档案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文件及目录数据库、重要文本数据库。此外与档案有关的资料一并移交,如组织沿革、全宗指南、目录、大事记等要齐全,目录一式两份(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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