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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审核认定三步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7-30  阅读:11432次

第一步,判断是否造假组通字〔2006〕41号: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我们把总体要求从后往前读----“造假的纠正”,这意味着第一步的重点在于识别是否存在档案造假行为。

那什么叫档案造假呢,《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所谓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动机:(谋取了不当利益)

行为:(采取了一定手段)

后果:(造成了失真失实)

为方便理解,我们展开说说三者都有哪些内容:

1.动机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对自己档案进行造假的,肯定是为了某些利益,如为了满足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的年龄等等。

2.行为采取的行为,一般有涂改造假、虚填年龄以及伪造材料3种,第一种是直接在原材料上进行涂改,第二种在材料形成时就已经虚填年龄,第三种是整份材料撤换掉,或者伪造新的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3.后果不管哪种行为,造成的后果都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失真。

只要符合以上三者的内容,则可以判断为档案造假行为。

第二步,造假的纠正一旦确认出生时间属于造假行为,则必须对档案内的出生时间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根据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的文件精神,对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

1)公平公正。这是认定的第一原则,出生时间认定并非要恢复干部的真实出生时间,而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干部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允许重复获利。

2)最先最早。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如果档案内其他材料的出生时间有多处涂改,但最早最先材料没有问题,或者虽然有涂改,但可以辨认涂改前的情况,一般可以按照最先最早的情况,认定为该出生时间(由此可见,首份材料有多重要)。采用最先最早的理由之一是,最早填写的那份材料时,一般会比较纯粹,也比较真实,不会牵涉到后期的太多利益(当然干部当初填的时候,也不知道后面会有哪些利益。)。

3)全面取证。对涉嫌造假又难以认定的,首先要确定其原始户籍情况,弄清当初户籍登记填写情况,再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形成时间必须早于干部人事档案);但如果找不到早于人事干部档案的,可以通过一些辅助材料进行判断,如族谱、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总之,对难以认定的情况,必须要调查核实清楚后再进行认定。

关于第二步,简单总结一下,其实就两点:

1.查看是否存在重复获利情况

2.按照最早最先材料进行认定

第三步,原则上不改以上两步是对档案造假情况进行的处理,那如果经过核实,发现档案没有存在档案造假的情形,只是普通的记载不一致呢?

那就适用“原则上不改”这一条了。原则上不改,作者认为有3个意思:

1.组织之前已经认过的,就不再修改(认定)了其实早在2010年左右,许多单位都已经对一些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干部进行的出生时间审定。对这类已经认定过的出生时间,后续使用出生时间就按照该日期,不需要再修改(认定)了。

2.本人提出更改出生时间业务,不再办理目前我们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共有两条,分别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提到: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3.按照最先最早认定原则这一点其实与第二步档案造假的处理有一些相同之处,即最先最早原则。理由也差不多,即最先最早,填写时相对比较真实,而且组通字〔2006〕41号文件也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造假行为,只是简单的记载不一致,按照最先最早来判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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