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行政机关的逆向交流,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任职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如:在事业单位任六级管理岗领导职务一年后,调任到行政机关任副处长,一年的六级管理岗任职年限,是否可以累计为副处级任职年限?
(二)从机关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向交流,其公务员期间的任职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如:副处长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副处长的任职年限是否可以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累计计算?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可以累计计算的,这确实是个好消息。
两者的依据分别如下:
(一)关于第一种逆向交流情况
1.《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2.《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十六条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
由以上两个《规定》可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任职年限是可以等同于行政机关提拔晋升所需的年限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年限,相互承认。
(二)关于第二种逆向交流情况
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在机关任职的时间和在企业、事业单位任相当职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相当职务一般可根据该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所隶属的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对应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务序列确定)。
2.《甘肃省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实施方案》及省市相关答复意见:
从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国有企业交流到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相当层次职务职级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可见,行政机关的任职年限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是可以承认的。
举例:张三2020年5月正科级,2022年5月交流到事业单位任七级管理岗,那其七级管理岗的起算时间应该是2020年5月。
不管是正向还是逆向交流,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任职年限,是可以相互“承认”的。
那相互承认的底层逻辑又是什么呢?
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在当年是没有各种考录的,有的只是全日制毕业后按干部身份分配到“体制内”,三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干部”。三者有共同的管理权限,属于同一个组织人事部门。经组织安排,干部在“三种单位”之间是可以随意切换的,那三者之间的任职年限也是相互承认。
提到这里,引伸出另外一个问题:
既然系统内的任职年限可以相互承认,那为什么有的干部在事业单位工作了好些年,甚至已经副科或者正科了,在考到公务员后,又得从科员开始干起?
究其原因,是因为跨了系统,更深层次原因是,其管理权限发生变化了。
通俗点来说,就是这样的操作不属于组织的安排。
如果是组织的安排,从事业单位职员调任到机关,年限是可以承认的。但如果考取的,必须要从事业单位辞职。辞职就意味着,不再是体制内人员,重新录用后,才再回到体制内,人事管理权已经发生变化,管理到新的组织人事部门。
在这期间,有个非常短暂的时间,瞬间身份是体制外人员,变成体制外的社会人员,其一切自然被清零,一切从头开始算起。
当然,这只是大部分情况的操作,有一些省部级以上的大单位,就考虑到这点,考取时已经把之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和年限都考虑在内。
所以,一些省部级以上单位,录用的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人员,就是把之前的任职也计算在内了,不受极其短暂的脱离体制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