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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审批表》的有关知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7-02  阅读:10271次

一、《干部任免审批表》的用处干部任免材料的主要形式是《干部任免呈报表》与《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材料主要反应干部基本的情况、任职状况、个人简历、奖惩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内容。

尤其是任职状况,在任免材料缺失的情况下,补充任免材料必须把握好以下要点:补充回来的材料,必须能真实反映其任职的具体情况和时间节点。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发展历史1986年《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党委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发给党委成员。材料包括:任职呈报表,考察材料,民意材料和呈报单位党委讨论时持赞成、反对或保留意见的情况材料。

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报送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呈报任免材料时,要同时报送党委或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属新提拔单位中央管理职位的,还要同时报送干部档案。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材料包括《关于****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同志的考察材料》...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1995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应发《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并附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样式及填写说明,要求各党委(党组)在一个月内停止使用原来的《干部任免呈报表》。

2002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应发《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并附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样式及填写说明,要求其停止使用1995年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2002年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一直沿用至今。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归档要求根据《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要求,缺少1997年以来任免副处级(有的单位要求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情况,属于检查验收“单项否决”。

1997年以来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必须要有《干部任免审批表》。

四、《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填写规范

(一)《干部任免审批表》应该按规定逐项填写,尤其注意注明任免职务、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任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二)任免表上的奖惩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任免理由、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栏目不能遗漏,需要逐一具体填写。

(三)为了保持档案材料的原貌,一般不要求对以前填写不规范、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进行补填或者修改相关内容。确实需要补充相关手续,必须在补填内容旁注明补充标识和时间。

五、《干部任免审批表》的补充办法缺少此类材料又确实是找不到原件的:

(一)可以通过文书档案复制;

(二)如当时没有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或者《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可以用任职通知或者聘任通知替代;

(三)如果是近期遗失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以根据当时任免的实际情况,要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重新出表;

(四)无论是复印件还是任职通知,都需要注明复制标识和时间,并加盖组织公章。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表说明

1.“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3.“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4.“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5.“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6.“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7.“健康状况”栏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8.“照片”栏中打印彩色照片。

9.“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10.“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11.“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12.“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如:“XX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XX部副部长、党组成员”,“XX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XX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XX部副部长兼任的机关党委书记职务可省略);“XX省委常委,XX部党组成员兼任的主要职务须填写(如XX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XX部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司司长)。

13.“拟任职务”栏不填。

14.“拟免职务”栏不填。

15.“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

16.“奖惩情况”栏,填写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17.“年度考核结果”栏中填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明。

18.“任免理由”栏不填。

19.“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的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军队副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已退休或违纪双开)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配偶父母为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

20.“呈报单位”栏不填。

21.干部本人核对信息后,同意组织认定意见的,须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第一页右上角签署“同意”并署名、注明时间。

22.“审批机关意见”栏,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一致的,填写“此表信息已经认定”,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时间。本人意见与组织认定意见不一致、拒不签字的,填写“此表信息已经认定,干部本人对×××信息不认可,拒不签字,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时间。

23.“行政机关任免意见”栏不填。

24.“初审人签字、复审人签字”栏分由由初审人和复审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2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表名称、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2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类,一份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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